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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2019-04-25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评价;
(2)提供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资料及保护措施、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
(3)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及恢复保护方案;
(4)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办矿;
(5)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限制含硫1.5-3%的煤矿。
2、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铜川市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和历史原因,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体系。
(1)矿山生态环境由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加强监督管理,重点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面的责任。
(2)矿山企业依法负责本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补充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落实边生产、边保护和治理恢复的责任。
(3)建立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矿山企业开采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不力的,由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整改的,依法收回采矿权。
3、闭坑、关闭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1)严格矿山闭坑报告审查和报批制度。对闭坑矿山,督促其按规定报批闭坑。闭坑9 7 3 123 4 8 :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前要做到矿坑、废渣、废水的污染根治和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还绿”。矿山损毁土地复垦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尽可能地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矿山企业未按要求治理污染和进行生态环境恢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闭坑报告,对该矿山企业申请的新采矿权,不予受理。
(2)对以往治理整顿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关闭的矿山,由原矿山企业对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4、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区
采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政府、企业共同负责,“十五”、“十一五”期间,建设铜川矿务局煤矿、王石凹煤矿和川口至黄堡沿210国道两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示范区,以点带面,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5、加强矿山生态环境调查动态监测
加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的管理和治理,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对所辖行政区域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与监测。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出包括“三废”治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矿山企业成立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网,并对调查与监测结果备案。县(区)每季度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监测报表进行综合整理,以季报、半年报、年报形式上报市级;特殊情况及时形成专报上报,及时处理。市级每季度对辖区内县(区)的季报、半年报、年报进行汇总,形成文件归档备案。对矿山生产中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等隐患的调查与监测,由矿山企业单位负责,派专人采取现场观察、连续记录等办法进行动态调查与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每半年调查与监测一次,全年调查与监测率达到50%以上,调查与监测结果形成《调查与监测报告》。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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