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他们对企业管理、行业管理与技术管理比较熟悉,但对执法却缺乏经验;比较精通煤矿安全技术,但法律素质却相对欠缺。
难点三:专业监察职权的行使受制因素多。除了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欠缺外,监察职权的行使还受地理因素、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在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史上是第一次。新体制的运行,遇到一些难点是正常的。只要我们正视困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就能维护新体制的科学运行。
第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局已经颁发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监察程序、监察档案等多项部门规章。但这些规章有的属于安监机构内部规章,有的涉及监察执法,其约束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任何一种好的机制,都包含了队伍高素质的内涵,因为机制要靠队伍去保证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