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 安全监察体制是从煤炭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转制改组的,在建立之初的运行中,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难点一:法律法规滞后于体制变化。目前,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均成文于新体制形成之前,其执法主体发生变化是国务院决定的,没有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矛盾,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使人们无所适从。
难点二:队伍的执法素质与肩负责任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肩负的行政执法任务,是通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员组成的队伍来完成的。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煤炭管理局改组,办事处设在各重点矿区。因此,这支队伍的多数人员来自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