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特大型煤炭集团作为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安全生产高度负责,保护好矿工生命健康权利。特大型煤炭企业一般都有数对甚至几十对矿井,另外还涉及地面其它高危行业,是典型的点多面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划分好集团公司与基层单位安全管理的权限和重点,形成一种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控制有力、管理有序、基础扎实的机制,始终是我们研究和探索的一个目标。
近2年来,结合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实践,我们在集团层面安全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形成了“一二三”安全管理机制。具体来说:“一”,就是明确一个主体,即明确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二”,就是强化两个重点,即强化瓦斯防治,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三”,就是夯实三个基础,即夯实安全投入、质量标准化和职工培训三个基础。
1 明确一个主体
基层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实践主体,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都是发生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任何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