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不到位
一些地方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本应关闭的厂矿,有的借“资源整合”为名继续非法生产;有的假借技改、基建和改建之名,逃避整顿关闭;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形式、走过场,致使上级的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准确地落实,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某些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放纵了私挖烂采行为。
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不具备合法开采证件的非法煤矿提供方便。一些私挖烂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主为躲避执法部门的查处,对主管、经管、协管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大肆贿赂,致使一些政府官员被沦落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帮助原本不能合法开采的煤矿取得合法开采的证件。
三、渎职犯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及措施
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指导方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个厂矿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采取多种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实效。
1、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应在相关企业、厂矿和监督管理部门中,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建立预防网络。
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很难达到预防的目的。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实际,建立县级安全责任事故渎职预防职务犯9 7 3 12 4 8 :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