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消防产品。《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目前,我国在天津、上海、沈阳、四川 ( 都江堰 ) 分别设有 4 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范围是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和耐火构件等;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检范围是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车和消防部队装备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检范围是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范围是防火建筑材料、防火涂料和耐火建筑构配件等。我国已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有消防车等12种产品;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氟蛋白泡沫灭火剂等39种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有消防安全标志等105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应持有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证书应通过年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目录以外的所有消防产品均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应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
二、要主动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由于这次全国范围内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由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明确要求公安部负责牵头。因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承担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的工作,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按照有关法定职责,支队、大队级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或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在这次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对销售、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随机性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的消防产品违规和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开展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六种方法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询问消防产品的销售、安装、使用情况以及质量责任划分;查验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证明和认证、型式认可标志使用;检查合格证、产品铭牌及使用说明书;对消防产品的外观、结构、参数等进行一致性检查;现场抽测消防产品的部分性能;封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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