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997年,原煤炭部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较准确地评价了矿井的生产能力,为规划国家煤炭合理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有些煤矿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超能力生产,甚至酿成了重大事故。为了遏制煤矿事故,煤矿安全管理(监察)部门将制止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重要问题来抓。因此,如何评价矿井的生产能力,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其中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成为问题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原煤炭部提出的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场实际,就低瓦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低瓦斯矿井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评价依据,提出的拙见,供商榷。
1原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公式存在的问题(对于低瓦斯矿井)
原公式P=(Q×350)÷(q×K×104)万t/a
式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