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也还在发生重特大事故。面对如此状况,人们绝不能等闲视之,必须从根本上铲除有关领导人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必须彻底杜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侥幸心理。从我国刑法规定看,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处罚偏轻。由于此类犯罪涉及面宽,损失大,难以补救。这样的处罚不足以警戒后人,也不能对受害者及其亲属予以安抚,更不利于犯罪分子接受教训。因此,应当加重刑事处罚。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任何法律,不论它制定得多么完善,但它毕竟是纸上的东西。要将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只有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使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才有可能保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