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因此,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3)实行煤矿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制度。井下作业属高危特种行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培训,并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提高采矿准入门槛。逐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提高采矿准入门槛。要开办煤矿,首先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是通过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开招标拍卖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下决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煤矿进行整顿;对经过整顿治理的煤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强行关闭。建立社会公信力制度,重罚缺乏公信力的煤矿经营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精神,严格执行“七个一律关闭”政策,使煤矿法人铭记“不是煤矿消灭事故,就是事故消灭煤矿”的原则。
(5)呼吁颁布矿难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尽快出台矿难赔偿法律或条例,提高矿难赔偿标准,要让矿主出了事故赔不起,从而体现出政府对生命的关爱和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视。
针对频繁发生的矿难,,煤矿企业为安全事故所付出的违规成本实在太低了,死1个人,往往只需要赔上几万元就能摆平,这样对生命的低估价,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这不足以促使矿主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山西省近期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矿主所付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同时,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强制性提高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就是要警示、督促煤矿业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煤矿安全水平,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权益。要让事故不发生,就要让事故发生不起,让业主出了事故赔不起。所以我们应增加矿主违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这样才能体现对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