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6时左右,发生在河南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2190采面的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再次用事实说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重要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及煤矿干部职工用科学的态度和对职工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去深层次地研究煤矿矿难发生的原因,寻找避免矿难再次发生的有效方法。我认为,煤矿发生矿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干部职工由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重生产、轻安全所致,另一方面是煤矿的安全监察机制和相关安全生产监察制度与现实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造成的。要想破解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这一难题,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对安全生产监察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异地监督,用在班组设立安全副工长或安全员的方法,对每个班组都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形成以具有“不安全不生产”强制执行力为标志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重生产、轻安全”意识很难在生产单位消除
由于煤炭生产具有比较大的经济效益,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生产规模比较小的乡镇煤矿整合力度,相当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被关停并转,更使得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日中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驱动下,许多有实力的煤炭企业争相进行外向型扩张,拼命加大煤炭产量,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如有些煤矿是高瓦斯矿井,在“一通三防”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时就急于组织生产,结果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有的干部职工凭侥幸认为,煤矿安全硬件好,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也不会出事,结果也发生事故;更有一些干部职工面对明显存在的不安全隐患麻木不仁、司空见惯,在相当不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冒险违章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这些重大事故发生后,煤矿有关领导所采取的通常方法是进行自上而下的安全整顿,或由上级部门派出工作组、督查组去对各矿职工进行以遵章守纪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于未对发生矿难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尤其是未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制和相关安全生产制度与煤矿现实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因此尽管整顿轰轰烈烈,却不能正真解决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根本问题,形成了“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