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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安全举报工作
2019-04-26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举报,指检举,报告。一直以来,举报在纪检、检察、公安等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安全生产工作也不例外,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了监管部门的“秘密武器”。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举报人担心打击报复。举报一旦查处属实,企业将受到处理,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的举报,可能危及到企业生死存亡,业主自然对举报者会恨之入骨,举报者面临极大的人身安全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 年公布的一份材料显示,在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遭到不同程度的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此种情形,在安全生产举报中,毫无二致。[1]目前,在法律层面对举报人保护不很充分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在举报的接收、调查处理、归档过程中,存在泄漏举报人信息的风险,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显然,这种方式隐蔽性较差,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有关知情人难以转变为举报人。

二是举报水平离监管要求还有差距。从监管工作的实践来看,举报还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群众举报热情不高,举报总量较低、质量不高。部分举报表现出把握问题不深,政策掌握不准的问题(如有些为属主观臆断,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充分,因煤矿安全生产工艺过程复杂,若无相关从业经验,且在涉及煤矿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企业生产情况公开度较低的情况下,较难准确指出问题),举报大多反映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对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反映较少。

三是奖励标准太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奖励1000-30000元。从其他行业对比来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额较少,如证券行业的举报,2014年6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其中,对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 万元。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罚没款金额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 万元。[2]再如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3]据了解,目前,湖南、四川等地已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上限提高到10万元。

二、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举报的建议

一是充分公开信息。充分的信息公开有利于降低举报门槛,显然对非法违法生产及其他违章违规行为将造成更大的压力。针对煤矿,个人认为除许可开采范围、监管部门备案的作业头面、允许开采煤量、密闭情况、特种人员配备情况、单班最大作业人数等基础数据公开外,对煤矿生产的动态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外都应公开,如每月原煤产销量、掘进进尺等,并将目前煤矿已有的井口视频监控等数据公开,任何人都可随时在互联网上查看。信息公开可采取网络、手机短信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些时效性较强的、或当前重点开展的安全工作、发现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可通过手机信息及时向受众传达。如此,有利于群众将单独的信息串联成信息链,对提高群众举报工作效率也大有裨益。

二是扩增举报渠道。目前,接收举报多是通过书信、电话方式,当前,互联网络应用无处不在,网站举报隐蔽性强、方便快捷,应加快网站举报的建设和应用,建议将举报奖励范围进行细分,如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各种举报可能涉及的奖励金额明码标价,并在网站等平台公开,吸引群众加入举报工作。

三是适当提高举报奖励金额。目前的奖励数额与其他行业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还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建议从安监总局的层面提高奖励额度,地方政府对照相应提高标准。

四是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在目前举报人保护法律滞后的情况下,保护举报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除在接收、调查、处理、归档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保密规定外,在资金领取方式上,建议从保护举报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可采取直接打款、主动送达等方式灵活处置,如泸州市政府出台的《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电话、短息或书信等方式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帐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帐号。由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帐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资金存入凭证交回经主要领导复核签字认可”,这种做法可向其他地方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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