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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合并执行的可能性及可操作性
2019-04-26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三同时”工作都可以遵循“预评价 → 设计 → 验收评价”的大体脉络来完成,如果将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管理目录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分行业管理的规定相结合,在工作流程和内容上两者是可以合并为一项工作的。

四、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涉及的中介机构

在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提供服务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提供服务的是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在我们的基层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相当多的中介机构既具有安全评价资质,同时又有提供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的资质,如果让这种同时具有两种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建设项目提供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二合一的服务,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减少了中介机构的操作成本,企业是很欢迎的,同时也有利于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促进良性竞争。

综上所述,安全设施“三同时”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在理论上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相当多的障碍,主要有:①监管主体不够统一;②管理行业范围不一致;③审查流程虽大体相似,但具体操作过程和工作内容上仍有较多的差异。所以在上级对这两项工作的指导规章作修改之前,这两项工作实际上很难做到合并,只能作为两项平行的工作同步进行,而这恰恰是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反对意见最大的,事实上,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推进工作中,我们基层就感到了很大的抵触和阻力,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那么,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到底可不可以真正合并呢?窃认为,如果认真分析这两项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对相应的规章作一些修改,是可以将二者真正合并的,下面笔者就需要改进处谈以下想法:

一、监管主体的统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由安监、卫生、工会、人社部门负责,分别完成“预防、诊断、治疗、保障”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而《安全生产法》则明确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所以我省可以据此规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如果我省也能颁布如《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类似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将其与《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合二为一,明确安监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那么在监管层面会集中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力量,形成对职业卫生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安监部门的工作阻力也会大大减少。

二、将安全设施“三同时”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管理目录合并

在这次培训中,省局领导曾说《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将来有可能合并,那么对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分行业管理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管理的要求也可以在充分调查各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统一。从现实情况来看,凡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一般也具有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以完全可以要求企业按照“预评价 → 设计 → 验收评价”的流程提出审查申请,由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其危险有害因素严重等级分别进行审查或备案,对审查或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也可以一并提出要求、以减少企业的工作量。

三、对于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降低要求

我省目前仍然有很多低技术的手工型企业,如笔者所在县的某些中药材加工企业和纯静水生产企业,其职业病危害程度是很轻微的,这种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必要性不大,如果强制要求其进行评价会引起企业的反感,反而增加了基层安监工作的阻力,所以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轻微的企业应该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中包含职业卫生的内容即可,这样也便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分行业管理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各行业分类管理目录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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