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未落实,安全风险较大。三是矿井隐患排查不彻底,存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确定的16类76种重大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四是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工程未履行"三同时"手续而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五是当季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其以上死亡事故。六是不执行市、县有关部门监管、监察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七是被上级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施工。
三、公布方法:一是C类矿井每季度公布一次,时间为每季首月上旬;二是朔州日报头版和朔州电视台一频道字幕滚动播出或黄金时间全屏播放。
四、公布内容:矿井名称、法人代表、矿长(总经理)姓名、隶属县区或企业主管部门、矿井生产能力。
五、行政处罚:第一次被认定为C类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施工,对其限制供电,停供火工品,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期限一个月;第二次被认定为C类煤矿,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撤消煤矿主要负责人职务,吊扣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煤矿领导职务。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煤矿行政处罚。停止生产、停止施工期限三个月。第三次被认定为最不放心煤矿,由市政府责令关闭,县区人民政府按"关井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六、在隐患整改和复产验收中:一是被公布为最不放心煤矿,必须制订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县(区)政府派驻工作组监督整改,整改合格后,向县(区)提出复产验收申请。二是复产验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