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具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下肢沉重症状外,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麻木、痛觉过敏、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分布或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检查方法及判断基准见GBZ6-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中附录A(资料性附录);
5.2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备下列一项表现者:
a)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
b)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或多发性脑神经损害;
c)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d)伴有明显心、肝或肾损害。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6.1.2 观察对象需卧床休息,密切观察至少48h,并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处理。
6.1.3 对症处理支持疗法
强营养,使用B族维生素。对重度中毒者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经口中毒者,洗胃后便用普鲁士蓝。一般用量25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