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提供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复产验收手续。
三是对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能复产的煤矿企业,在政府批准复工后进行现场检查,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后,方可发放申请书。
四是凡属于采煤机械化升级改造的建设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对现有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而尚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矿井不予许可;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到2010年,全省煤矿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的精神,对于3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炮采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暂发至2010年6月底。
五是要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许可工作中的作用,就申请煤矿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等内容征求意见,并要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复工复产验收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是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结合本辖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本着便民、快捷的原则,也可在发放申请书前征求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