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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2019-10-11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六)规程和措施插图一律用电脑绘制打印。
第九条  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按同一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但必须明确相关内容。
第十条  特殊开采、“三下”开采,以及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专门开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对原作业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
(二)现场需要采用与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同工艺;
(三)采煤工作面以及运输巷、回风巷加强支护的支护方式、支护强度需要进行变更;
(四)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五)《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制进作业规程:
(一)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二)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形式;
(三)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四)改变了原采煤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五)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查工作面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安全专项措施编制必须同时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等。
(二)遇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等;
(三)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等;
(四)在火区附近、注浆采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
(五)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形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六)施工水仓、临时钻场等措施工程;
(七)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
(八)其他可能受到威胁的施工现场;
(九)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
(十)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
(十一)采煤水砂充填法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巷道;
(十二)试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要求的其它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一)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
(二)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
(三)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
(四)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
(五)其他与措施有关的内容;
(六)措施及插图一律用电脑打印。
第十七条  其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一)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施工环境、施工内容,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
(三)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作为作业规程的附件。
第四章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程序
第十九条  作业规程在开工前20天由本单位牵头组织各科室下达编制通知单,相关科室及单位在开工前20天提供编制作业规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3天提供1份书面作业规程交牵头组织科室,同时将电子版发给会审科室及矿副总工程师及总工程师等人员,并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前进行审阅,并在3天内组织会审,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重新修改完善,并将原稿件交牵头组织科室进行存档。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各矿井要进行统一编号,必须在2日内(以总工审批日期为准)报送相关科室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7天由本单位牵头组织科室下达编制通知单,相关科室及单位在开工前7天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5天提供1份安全技术措施交牵头组织科室,同时将电子版发给会审科室及单位、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人员,并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前进行审阅,并在2天内审批完毕,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重新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毕后的措施复印件在2日内(以总工审批日期为准)报送相关科室和区队,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矿井临时安排的措施工程或突遇未预测到的地质构造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及流程进行运作。
第五章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作业规程编制后,应征求区队负责人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矿井应明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牵头组织科室,并根据各科室的业务分工,明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内容,各科室审批人员对分管内容审批后,必须在作业规程与措施相应的页面下部签字。
第二十四条  作业规程必须会审,会审时间由牵头组织科室提前通知各单位和编制人。牵头组织科室通知参审人员时,必须说明会审题目、具体时间及地点,参审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审批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找人代签,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而导致事故的,将根据已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作业规程会审由矿井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意见必须打印,统一编号,严禁出现手写稿,参加会审人员要统一签字,签字日期要统一,严禁在会审意见下标注会审单位及人员姓名,并将会审意见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会审完毕的作业规程由编制人对会审意见逐条进行落实,并提出落实意见,经矿井总工程师和主管矿长签字后方可实施,矿井总工程师出差期间可由相关副总工程师代签,矿井总工程师返回工作岗位后两天内应补签。
零星工程和矿井临时安排的措施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牵头科室分管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分管负责人缺席时可由科长指派,会审结束后由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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