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发现风筒内径、撕裂力、阻燃、抗静电不合格;皮带涂覆层厚度不合格。
第四、个别煤矿企业对执行国家标准的严肃性认识不足,随意要求生产厂家更换产品的主要配件,甚至更改“安全标准”设计。
通过这次监察手段、方式的创新,通过专家的指导与帮助,使我们对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与执行标准,有了较深层次的了解;使我们监察执法的具体程序、取证方式,做到了更加科学、严谨;使我们对当前煤矿机电事故比率居高的根源,有了全面的认识。
二、努力改进和创新专项监察方式,加强、完善对煤矿矿用设备的监察
通过这次新形式、新内容、新方法的监察尝试,我们感到,以往的监察,仅注意矿用产品是否持有安全标志证书,是否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不够的,而对设备性能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管理使用,产品的内在质量如何?产品是否按“安标”的管理要求组织生产?由于没有很好的发挥现有技术支撑力量和技术手段的作用,存在着查得不严、查得不实的现象。对如何在煤矿矿用设备安全专项监察中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在源头上把好煤矿矿用设备安全关,通过此次大胆的监察创新与探索,给了我们新的有益的启示,就是要下大力改进和创新煤矿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