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坑)前教育培训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严格规范矿领导带班下井。
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在督促煤矿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消除隐患,提振员工信心与士气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均对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明确要求。
然而,通知再次强调矿领导带班下井,绝非旧事重提那么简单。
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仍有差距。部分矿领导深入现场一线的主观意愿降低,能力水平滑坡,带班下井流于形式。3月25日,山西焦家寨煤矿在进行春季供电系统双回路检修期间,本应严禁人员入井作业,实际仍安排357人下井作业,且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等矿领导都未到现场盯守,仅安排一名操作工操作,既没有提前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又没有把重大风险源管控住,人为造成重大涉险事故。
另一方面,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涉险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为主因之一。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就接连查处泽州天安圣鑫煤业有限公司、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两起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前,煤矿生产,安全为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只有首先让思想和行动存在偏差与问题的矿领导感受到压力、受到触动,切实增强自身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才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将责任传递到井下每一个岗位、每一名矿工,才能切实提高矿井风险管控能力。也唯有从源头上确保安全,从根本上守好生命线,才能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矿工公认的业绩。
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交接班内容“清单化”管理。矿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带班下井、亲力亲为抓安全的法定职责,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真正做到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在现场、隐患排查在现场、险情处置在现场,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矿长,更不能当“甩手掌柜”,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熟知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加强现场跟班管理,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在岗在位并盯守现场,做到心中有数、手上有招。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持续强化过程管控、履职管理、日常考核,坚决杜绝带班下井弄虚作假、交接班流于形式、隐患排查走过场等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进一步要求监管监察部门推动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坚持精准问责。监管监察人员要确立事前预防为“第一政绩”、矿工平安为“最终政绩”的价值坐标,切实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持续深化“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将不履职假履职作为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以严格执法倒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坚持“打蛇打七寸”,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严肃查处和追责问责,综合采取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对矿领导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管理失序、管控措施不落实的矿井坚决按下“暂停键”。全体监管监察人员必须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对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全力防范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