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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火药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2019-05-13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2011年1月30日,国家煤监局下发《关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火药燃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煤安监调查〔2011〕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曙光煤矿事故查处情况公布如下:

    2010年5月29日12时25分,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火药燃烧事故,造成17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51.96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曙光煤矿位于汝城县文明乡横江村境内,始建于1970年,原为汝城县国有煤矿。2003年6月起,实行租赁承包经营。

    2007年4月起,文明乡企业办主任叶春平兼任曙光煤矿矿长。2007年8月,文明乡政府将曙光煤矿重新租赁承包给罗宝昌等3人,承包期至2011年12月。

    曙光煤矿属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技改扩能矿井。该矿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改造为6万吨/年,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已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曙光煤矿有八一井和技改井两个独立核算的承包主体,各自独立生产经营。同时以两井的风井石门为界,违法划定了八一井和技改井的矿界。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曙光煤矿技改井违规将炸药(非煤矿许用)超量储存在潮湿和通风不良的井下硐室内,炸药自燃后引燃硐室内外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井下作业人员中毒窒息伤亡。

    二间接原因

    ⒈曙光煤矿借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曙光煤矿八一井和技改井违法私自划定两井矿界,各自独立核算经营。其中:八一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先后过期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技改井没有按技改设计组织施工,非法私自购买应关闭的私采小窑作风井,假借技改之名,违规施工,违法组织生产。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技改井共违法生产原煤6.69万吨。

    ⒉曙光煤矿技改井安全管理混乱。

    ⑴技改井火工品管理混乱。违规在主平硐两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硐室内贮存与发放炸药;违规超量贮存炸药,1号火药硐室炸药贮存量达3765kg;违规使用改性铵油炸药等非煤矿许用炸药;违规在井下作业地点堆放炸药达252kg不退库;非法购买、贮存和使用土制硝铵炸药。

    ⑵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配备专职的矿长、副矿长、技术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职工培训不到位,自救互救能力差。

    ⑶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矿井没有应急救援预案,火药硐室内无灭火设施和器材,硐室附近存放大量易燃物,矿井没有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作业地点附近没有设置避灾硐室,作业人员没有配备自救器。

    ⑷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延误了事故抢救。技改井12时25分发生事故,技改井负责人直至19时51分才向文明乡政府报告事故。

    ⒊曙光煤矿技改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风井没有安装主要通风机,矿井违规采用自然通风。主平硐1号硐室没有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违规采用扩散通风。各采掘工作面也没有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大串联通风。主平硐1号硐室着火后,有毒烟流直接进入各采掘工作面,无法直接从总回风巷排出,矿井也无法利用主要通风机反风救灾。

    ⒋部门监管不到位。

    ⑴汝城县公安部门对曙光煤矿火工品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违规向曙光煤矿批供非煤矿许用炸药,违规超量批供炸药。特别是2010年4月12日,汝城县整规办书面通知停止供应曙光煤矿火工品后,汝城县公安部门仍向其批供火工品。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技改井违规贮存和发放炸药和非法购买、贮存和使用土制硝铵炸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⑵汝城县经济局对曙光煤矿技改监管不严,没有督促其按技改设计组织施工;对技改井存在的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管理混乱,借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等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和打击不力;没有督促供电部门对曙光煤矿采取停供电措施。

    ⑶汝城县安监局对曙光煤矿综合监管工作存在漏洞。2010年5月4日对曙光煤矿检查,发现技改井未按设计施工且非法生产等重大问题,没有提请、督促文明乡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⑷汝城县矿山综合执法大队对曙光煤矿证照过期违法生产和借技改之名违法生产督促整改和查处不到位。
 
    ⑸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对曙光煤矿技改井供电管理不严。2010年4月12日,汝城县整规办书面通知停止曙光煤矿生产供电后,没有采取停供生产用电的措施。

    ⑹汝城县国土局对曙光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非法采矿行为查处不力。
 
    ⑺少数公职人员在投资入股曙光煤矿或收受矿主贿赂后,放松了对曙光煤矿的监管,利用职务之便袒护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为其相关行政审批提供便利。

    5、汝城县乡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的各项要求存在差距。没有按照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曙光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并公示,督促落实驻矿盯守责任制,关闭多余井筒和悬挂井筒公示牌,限制下井作业人数。曙光煤矿整体承包经营后,没有及时制止承包方违法再次分包,将井下采掘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等行为。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12人。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19人。
 
    3.行政处罚。

    由省直有关部门及湖南煤监局依法吊销或注销曙光煤矿有关证照;由汝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曙光煤矿;由郴州市电力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郴电国际汝城分公司向曙光煤矿违法供电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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