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⑵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⑶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⑷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⑸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3、“瓦斯超限作业”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⑵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⑵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⑶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⑷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⑸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⑺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5、“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投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与其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⑵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⑶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⑷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⑵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⑶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⑷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⑸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⑹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⑺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⑻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⑼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1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⑶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⑷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⑸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18、“超层越界开采”,是指哪些情形?
答:⑴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