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当地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在原登载停产整顿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43、在哪些情况下,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⑴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⑵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⑶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⑷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⑸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⑹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⑺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44、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如仍有开采价值怎么办?
答: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45、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应该怎么处置?
答: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6、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特别规定》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哪些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答: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49、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怎样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答: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