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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违反《安全生产法》如何判定其犯失职、渎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
2019-04-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法律的正义得到伸张。

通常二种罪行有相同之处:1、都属于过失犯罪;2、都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不同之处;1、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2、侵害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秩序和活动,也侵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事故责任罪侵害的是生产安全;3、在客观行为方面,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非生产作业过程中,多发生在各级管理、包括经济管理工作中,而重大事故责任罪,往往发生在生产作业和直接指挥作业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管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是:1、严重官僚主义,不传达、不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不执行《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2、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订方案和决定,盲目行动;3、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4、已发现潜在隐患,有重大事故征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的解决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意见建议,不加理睬,置若罔闻;6、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7、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抢救,贻误时机,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8、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在国家严禁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擅自批准其经营;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10、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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