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则》(GB5306-85)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①年满18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查的人,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③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与各级生产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生产的合理需要,认真核定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把好年龄、学历、工龄等政策关,选择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特种作业。在培训时,可由企业自行培训,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也可由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决定,一般由发证部门制定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对于考核、发证工作,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煤矿等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门或省、市企业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组织好复审期满的人员到指定地点复训审证,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复审内容包括:①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②进行身体检查;③对事故责任者检查。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殊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易地工作时,经所在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