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大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