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一般事故
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
1、 调车冲突;
2、 调车脱轨;
3、 挤岔子;
4、 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 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
6、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 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8、 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9、 列车分离:(1)车钩破损分离;(2)车钩自动分离;
10、 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11、 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油。(2)其他配件;
12、 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1)钢轨;(2)道岔;(3)其他设备;
13、 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14、 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15、 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6、 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17、 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8、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9、 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耽误列车;
20、 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21、 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22、 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23、 列车拉铁鞋开车;
24、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25、 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木耽误列车;
26、 其他,由于违章作业或损坏设备,危及行车安全,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均列入本项。
六、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级
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分布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把工程建设的重大事故界定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