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当面:
⑴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⑵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⑶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⑷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⑸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是我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煤炭法》与煤矿工人相关的规定如下:
⑴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⑵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⑶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准就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