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煤矿企业
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的矿山,各类公司、矿务局、煤矿(以下统称煤矿)。
2.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包括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各类煤矿矿长等。
2.3
小煤矿
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3 基本条件
3.1 国有重点煤矿(公司)的矿长(经理)应具备的条件
3.1.1 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3.1.2 应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2 小煤矿矿长应具备的条件
3.2.1 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2.2 应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5 培训大纲
5.1 培训要求
AQ XXXX-200X
5.1.1 应按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