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矿安检科管理的“三违”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报处理;安检科负责监督考核区队“三违”管理情况。
六、“三违”分级标准
第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
1、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火入井者。
2、酒后入井或在井上(机修厂、变电所、锅炉房等单位)违章作业者。
3、检修和移动电器设备时无措施带电操作或随意甩掉检漏器和有关电气保护装置。
4、检修电气设备停电挂牌后无专人看管的责任人。
5、空顶作业者。
6、违章指挥者。
7、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的责任人。
8、井下从井筒穿过的。
8、无相应资质而进行特殊工种或关键岗位作业(包括无证上岗)者。
9、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
10、在井下使用电炉子或使用灯泡取暖。
11、在井下吸烟者。
12、井下出现突水等重大险情,不听指挥擅离职守的岗位工。
13、蓄意破坏排水设施的。
14、故意将杂物投入水沟内导致水沟淤死或排水不畅的。
15、经矿分析认定后的其他严重“三违”。
(二)一般“三违”
1、特殊工种及岗位工脱岗、串岗、睡岗和在井下睡觉者。
2、闯红灯者。
3、绞车运转期间跨绳通过者。
4、高温作业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
5、井下看书。(岗位工在不影响设备运转的情况下学习专业知识除外)
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7、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
8、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者。
9、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在罐笼内打闹、坐罐者。
10、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冒顶危险的地点休息或逗留的。
11、过断层超过一小班没有措施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2、酒后驾驶叉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者。
13、破坏安全设施者。
14、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升、入井不服从管理的。
2、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
3、罐笼超员的(记把钩工“三违”)。
4、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把钩工不制止的。(记责任人和把钩工“三违”)
5、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6、不按规定佩带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
7、开55KW及以上绞车无人监护的。
8、绞车不完好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9、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戴护套的。
10、进入罐笼或在井下不戴矿帽或坐矿帽者。
11、倒链(手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钩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或是将双链改成单链使用,或是用起重链直接缠绕起吊物件的。
12、经矿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
第二:开掘部分
(一)严重“三违”
1、未执行“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探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2、未处理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者。
3、空顶作业者。
4、巷道修复、处理冒顶没有专项安全措施而作业者。
5、私自改变支护参数、支护材料的责任人。
6、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3、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责任人。
4、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