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5、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6、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撑杆、拉杆的责任人。
7、管路连接使用非标件的。
8、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煤电钻运行时用手摸钻杆的。
2、水沟施工、基础浇筑未按照规定配比施工的
3、超过25度上山不设梯子、扶手和不系保险带者。
4、按棚子架设要求,棚子帮顶没有封、严刹牢或帮顶有活石的责任者。
5、抬运棚子、机械、设备跨越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的责任人。
6、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三:“一通三防”部分
一、严重“三违”
1、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2、任意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5、拒不执行瓦斯检查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6、瓦检员脱岗、假检的。
7、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9、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烧焊作业的。
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11、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12、监测系统断电装置人为甩掉不用的。
13、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的责任者。
14、一台风机供两个工作面通风的行为责任者。
15、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瓦检员睡岗、漏检的。
2、瓦检员不执行特定地点交接班制度的。
3、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4、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的责任人。
5、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设备的。
6、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7、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或填写明显错误的。
2、不带自救器下井、井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失效(报废)自救器的。
3、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4、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5、不按规定存放油脂,油类乱倒、棉纱收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者。
6、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
7、瓦斯检查员携带的瓦斯检查仪器不完好的。
8、瓦斯检查员必备物品携带不全影响正常测量工作的。
9、通防工必备物品携带不全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试验的责任人。
1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的责任人。
12、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所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13、当班不按规定交回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14、机械作业或撞击产生火花的行为者。
15、未按规定进行除尘、降尘的责任者。
16、在煤尘浓度超标的情况下继续作业者。
17、消防器材失效不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18、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四:机电运输部分
(一)严重“三违”
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