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或配电点未坚持停电作业票制度未向调度室汇报的。
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4、爬皮带、坐皮带、爬车、蹬勾头的。
5、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起动机电设备者。
6、在矿车运行时摘钩的(按规定甩车处除外)。
7、调度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或用脚蹬绳的。
8、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没有可靠的制动器或绞车无人看守者。
9、斜巷运输不带电放车者。
10、巷道坡度超过7‰,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11、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12、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13、三大保护装置不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明知强行作业者。
14、失爆设备的包机人。
15、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2、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阻车器、挡车杠(栏)的。
3、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
4、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5、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超挂,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6、在罐笼上工作时不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
7、检修运输机(含更换托滚)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8、无措施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9、反向拉车或人站在出绳方向。
10、无措施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象机、普通干电池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入井者。
11、绞车运行期间别绳的。
12、未按规定操作排水设施的。
13、私自关闭放水阀门的。
14、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而作业者。
2、在运输大巷人力推车时站在矿车两侧推车者。
3、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4、井下车辆驶入非正常运行区段的责任人。
5、电机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6、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它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
7、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人。
8、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辊的。
9、煤电钻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10、无措施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11、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12、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3、未按规定调整电气整定值的。
14、在输送机运转工作期间,司机有卧岗等行为者。
15、故意将杂物投入水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
第五:地面部分
(一)严重“三违”
1、停送电、气、液压违犯操作程序者。
2、变电所及其它各变配电点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3、高空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
4、未闭锁开关,而检查电气设备者。
5、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6、井口附近20m无措施施工烧焊作业或吸烟者。
7、经矿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各种绞车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使用者。
2、无措施使用不合格的矿车连接件者。
3、在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 米时不戴安全帽者。
4、车辆装运物料超高或物料上面坐人者。
5、在禁火区内无措施电、氧焊者、使用电炉者及吸烟者。
6、烧焊时,乙炔与氧气瓶距离不足5m 或存放搬运时混放的责任人。
7、电工检修操作,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