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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保证工程安全,提高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井的抽放瓦斯工程设计。
1.0.3抽放瓦斯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一般规定
2.0.1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0.2新建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还应以生产地质情况和有关瓦斯资料为依据。
2.0.3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抽放瓦斯。建立抽放瓦斯系统应符合现行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2.0.4抽放瓦斯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紧密结合,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提高抽放效果。
2.0.5矿井抽放瓦斯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
a)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并,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b)矿井抽放瓦斯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c)一套抽放瓦斯系统难以满足要求。
2.D.6钻机台月效率,应根据邻近矿井或同类型生产矿井的平均先进指标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
2.0.7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抽放瓦斯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抽。
2.0.8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应进行矿井瓦斯资源的利用评价。
3年抽放量及油放年限
3.0.1矿井瓦斯储量应为矿井可采煤层的瓦斯储量、受采动影响后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的不可采煤层及围岩瓦斯储量之和。可按下式计算:
W=Wl十W2十W3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