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12日15时20分,国明煤矿一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跟班人员却仍然指挥工人进行作业,最终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是当班井长违章指挥,在掘进工作面已经出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跟班人员仍然指挥工人进行作业。间接原因是:擅自打开密闭,超层越界开采;在矿井周边图纸资料不清的情况下,冒险组织施工作业;整改矿井借整改之机擅自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察指令;驻矿监督员监督不够、不到位,对违规作业没有制止和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印发了《关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国明煤矿“11·12”透水事故的通报》。通报初步分析了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该矿借煤矿整改之名超层 越界、非法生产,导致发生透水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 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
《通报》指出,11月12日15时20分,双鸭山市宝清县国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入井36人,其中29人安全升井,其余7人被困井下。初步分析, 这起事故主要是因为该矿借整改之名超层越界、非法生产,导致透水事故。《通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 服厌战情绪、麻痹侥幸心理,切实加强领导,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防止煤矿事故反弹。要加强对新建、改 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对不按方案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技改矿井不按方案施工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要加大关闭矿井日常监管力度, 按照关闭时间逐矿落实安全措施,坚决防止在关闭中违规回收回撤发生事故。
防范措施: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