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错误决策,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矿籍处分。
(3)矿瓦斯科科长,在矿防突预测预报员将12月17日违章操作检测情况向他做了说明,而他没有提出批评和纠正,反而在效果检验报告单上签字同意,作为矿防突机构的负责人在防突效果检验把关上有渎职行为,建议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并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安全副矿长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安全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揭煤安全措施不到位、揭煤工作管理混乱、三违现场严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矿党委书记负责对全矿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全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三违现象严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局救护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在揭煤过程中,救护组织工作不力,救护队员没能按批复措施进行躲避,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8)局副总工程师张某协助局总工程师分管全局一通三防及采掘的技术工作,受局总工指派组织有关处室对红菱煤矿上报的揭煤措施进行会审,在会审工作中不仔细,不严格,对该措施的批复没有吸取以往该矿同类事故教训,特别是在21日揭煤时张庆春到工作面时没有对矿违反揭煤措施的做法予以纠正,致使24日揭煤时矿仍违反揭煤措施揭煤,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局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