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探水队职责
1、负责矿井探放水措施的执行、实施工作。探放水基点的设置工作。
2、负责收集探放水资料,探水钻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负责探放水报表的整理,探放水管理牌板的填写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机电队职责
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水仓、采区水仓、回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采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采掘队职责
1、负责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清挖水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3、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
第三章 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防治水相关规定
1、各部门、施工队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生产技术部。
2、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探放水措施的编制。主要包括永久水仓、采煤工作面临时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采区及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
3、地质测量组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组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
4、工作面形成后,由地测组采用坑透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矿井采掘计划进行地面、井下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6、机电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五条 探放水规定
(一) 探放水范围
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质测量组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生产技术部技术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探水队施工和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组。
3、探放水前,工作面运输巷必须清理好水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生产技术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水沟排水量。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组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六条 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一) 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生产技术部地质测量组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由矿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