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3)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4)设置专用回风速符合《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6)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
(7)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3、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4)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5)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通、断电状态。
(7)煤矿与具有相应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健全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设立通风、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3)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办工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