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十四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十五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原封闭区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十六条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担任矿井瓦斯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岗位安全意识,严禁瓦斯检查员出现,假检、漏检、空班。坚持执行井下各地点、时间、路线的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不同时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矿井瓦斯检测工作,杜绝瓦斯事故。
第十九条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装备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实现地面中心站计算机监控,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和作用,同时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浓度,从而实现自动检测与人工检测“双监控”。
第二十条建立瓦斯检查牌板,做好瓦斯检查“三对口”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格风筒管理,必须使用抗阻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