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在发生瓦斯灾害时根据灾区影响情况及时反风,以减少矿井瓦斯灾害影响范围,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同时减少灾害损失。
第二十九条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掘进工作面做到有计划停风,并严格审批制度,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对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立即断电、撤人,并由所在队组现场负责人安排人员设好警戒,长期停风的工作面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并施工栅栏,揭示警标,设置瓦检板,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
第三十条按规定做好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掘进工作安全进行。
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按《规程》规定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加强瓦斯传感器的日常维护、定期校检和断电实验工作,确保传输数据准确、及时,真正发挥报警、断电、监控功能。
第三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和通风系统检查配备瓦检员跟班检查,对采掘工作面机器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对机电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由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遇到地质结构复杂的地段时,施工队必须及时与通检科进行联系,通检科安排好人员进行瓦斯检测工作,特殊时期设专职瓦检员现场进行监护。
第三十四条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锚杆、锚索、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风流。
第三十五条绝对不准任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明火明电照明,严禁穿化纤衣服,井口房、抽风机房20m内禁止烟火,井下禁止生火和用灯炮、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在特殊情况下需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报批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措施。
第三十六条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第三十七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火源。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撤迁、检修机电设备时要停电,不准带电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