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 4 -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分级 - 9 -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程序及要求 - 11 -
第五章 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制度及重点监控 - 17 -
第六章 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制度 - 18 -
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制度 - 19 -
第八章 事故隐患的公示及举报奖励 - 20 -
第九章 事故隐患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 - 23 -
第十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规定 - 24 -
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组织 - 25 -
第十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 27 -
第十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 - 28 -
第十四章 保障措施 - 29 -
第十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制度 - 31 -
第十六章 附 则 - 32 -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威胁严重程、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危险性不大,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发现后一时难以整改,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按《重大隐患辨识标准》(陕涌矿司发〔2016〕88号)规定认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施工单位、其他专业化服务等单位。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体系领导组
为确保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顺利开展,特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矿 长
副 组 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成 员:各专业负责人 、副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各部门、职能科室、生产各区队
领导组下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督组组长兼任,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工作。
安山煤矿建立以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班组、岗位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安全监督组是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管理工作包括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编制年度排查计划、制定排查工作方案等内容。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
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业组,负责专业范围内隐患的排查、落实、整改、验收、销号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基层单位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地方政府、公司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
各专业组组长全面负责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检查指导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采掘组
组 长:生产副矿长
副组长:生产组组长、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成 员:生产组副主任、综采主管、综掘主管、机电综掘主管、综掘队长、机电组综采主管、安监组综采主管、安全组综掘主管及综采队队长。
组长职责:负责组织开展采煤、掘进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每旬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2、技术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组组长、地测办公室主任
成 员:生产组副主任、工程师、生产组的技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主管,区队技术员。
组长职责:负责组织对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等技术方面的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每旬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3、机电运输组
组 长: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机电组组长
成 员:机电组机电主管、机电组运输主管、汽运队队长,安监组机电运输主管,机运队队长。
组长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机电、运输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协调、管理和信息传递;每旬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4、监督组
组 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安监组组长
成 员:安监组经理、生产组经理、机电组经理、生产调度中心主任
组长职责:对各专业组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治理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每旬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三、 各级管理层职责
1、矿长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隐患排查、治理和预控全面负责;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符合“五落实”要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面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组织业务部门编制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牵头编制统计分析报告;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各分管负责人暨各专业小组组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每旬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3、部门职责
(1)安全监督组负责隐患排查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
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编制年度排查计划、制定排查工作方案等内容。
(2)生产组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通风、瓦斯、煤尘、监控系
统、煤层自燃、采煤、掘进、巷修、冲击地压、辅助运输、顶板、爆破、地测防治水、井壁变形、井筒治理、地表塌陷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的业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3)机电组负责矿井提升运输、机电设备、设施、电气;地
面设施、生产区队、非煤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机电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的业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负责矿井采掘综机设备(含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及相关设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的业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4)生产调度室中心负责矿井溜煤眼、煤仓和冬、雨季“三
防”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过程的业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5)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
列支管理工作。
(6)安环部负责将上级有关隐患排查的指示和文件及时传送
至有关领导和单位,做好隐患排查相关资料的印刷、形文、上报、下发等工作。
(7)企管部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员工日常培
训范围并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日常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8)其他各部门负责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
责隐患排查资料的汇总、上报及日常调度管理工作,负责对分管专业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及其安全防护保护装置的齐全性、灵敏性、可靠性每月至少进行排查一次。
4、区队、班组、岗位的职责
各区队的队长、书记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各班组的班工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各区队建立一套符合区队实际的事故隐患排查的体系且明确区队、班组、岗位的职责。
四、事故隐患治理
(1)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各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各班组具体负责本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各岗位人员具体负责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各业务部室对分管专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记录、治理、上报、督办、验收、协调和信息传递;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6)事故隐患排查领导组办公室对全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五、事故隐患监督
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办公室组负责对全矿各单位和各事故隐患排查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分级
一、事故隐患分级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操作规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业的相关内容,制定本判定标准。
1、按隐患种类分为“一通三防”管理、顶板管理、采
煤管理、掘进管理、机电管理、运输管理、水害治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
2、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等,将安山煤矿事故隐患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1)A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必须停产停工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15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
(2)B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停产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不属于A级事故隐患,但在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陕政办发 〔2015〕56号)、省安委会《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规定》(陕安委〔2016〕11号)和《煤矿水害防治十条规定》《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陕安委〔2016〕12号)所列应停产停工整改的事故隐患。
(3)C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一般,应立即整改的隐患,包括A、B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它隐患。
3、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分级治理规定进行整改,各部门明确自身职责,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二、事故隐患治理
1.A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中省煤矿由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按“五落实”要求,组织停产停工整改,逐级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监管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规定的程序验收、销号。
2.B级事故隐患:治理难度较大,由分管负责人督办,归口业务部门的科室负责人牵头治理,由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配合进行整改、验收、销号。
3.C级事故隐患:治理难度一般,由业务部室或队组的负责人督办,由业务部室或队组进行治理,由归口业务部室具体负责隐患的验收、整改、回执、上报、销号。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事故隐患的排查
事故隐患的发现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对所有作业场所,通过各种渠道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包括:上级检查、集团公司检查、领导带班检查、公司自查、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各班组检查、各岗位检查、群监网员检查、员工举报等。
二、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周期范围
1、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2、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