杆。夜间和阴雨、雷、雾、雪天巡视必须两人进行。
第七条 大风巡视时应沿导线上风侧行走。
第八条 巡视故障线路时一律视为线路带电,禁止直接接触。
第九条 发现线路断线,人员必须离开8米以外,并及时汇报。
第十条 架空线路的巡视检查,35kV线路,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雷、雨、雾、雪、大风天气,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临时巡视检查,根据负荷情况进行夜间巡视。
第十一条 架空线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处理:
电杆倾斜;
电杆或木构件腐蚀、烧焦开裂、绑桩松动、变形脱出;
柱基沉陷,基础裂纹或损坏;
电杆的标号、警示牌不齐全、不明显;
导线的松弛度、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
绝缘瓷瓶、横担有裂纹、破损、脏污、锈蚀、变形;拉线锈蚀、松弛、断股、张力分配不匀或拉线绝缘瓷瓶裂纹损坏;进户线混线、断线、接头不牢;
导线与树梢最小间距小于安全距离。
第三章 变配电设备
第一条 变电站(亭、台)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应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外;
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不应设在塌陷区。
第二条 变电站(亭、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变电台应设在距地面0.8米以上的水泥台上,四周加设围栏,设备边缘与围栏的距离不小于0.8米,围栏高度不小于1.8米;
变电亭应用阻燃性材料制作的支架架设在柱上,支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米;
变电站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以及“禁止攀登、跨越”字样的警示牌。
第三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亭)的门应加锁。
第四条 站(亭)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第五条 移动变电站四周应设围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全封闭式的移动变电站可不设围栏。
第六条 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装置操作按钮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户外的操作手柄必须加锁。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七条 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为露天矿专门设计的移动变电站和杆上变压器除外)。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
第四章 电气设备的保护和接地
第一条 供电系统必须具备可靠的短路、过负荷、接地等保护系统。
第二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用二级保护。
第三条 变电站(亭)的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保证完好,并于每年试验检查一次。
第四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以及各种电气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欠压释放等保护。电气设备过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露天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查试验一次。
第六条 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标准:
1、采场架空线路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且接地装置应设在线路附近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点,阻值每组不应超过4欧姆,若条件不能满足,每组阻值最大不准超过30欧姆,移动设备应在外壳装设局部接地极;
2、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单台独立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也不得与地下管网相接。接地回路应定期检查。
第七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有电气设施的主机机身和行走轨道,接地(或接零)要可靠,接地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重新安装的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接地电阻。
第五章 供配电业务保安
第一条 工作票制度: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包括:
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及配电变压器室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都有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供电公司变电站。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有一张工作票。
第三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填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