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供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操作、检修、维护、试验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和电力装置,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条 必须有完整的地面和采场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第四条 供电系统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移动式高压供电设备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当采用中性点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的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五条 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六条 有蒸气、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七条 临时供电,必须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并说明使用期限,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电队负责施工,到期拆除。
第八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修、调整或故障处理,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施工。
第九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发给电工操作证,并经过触电急救训练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供电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组,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一条 拆卸有储能的工件前,必须将能量释放。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气管哮喘、神经病、色盲或听力障碍的病人,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的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部分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0kV及以下为0.7米;35kV以上为1米。
第十四条 供电设备的检修、移设不准带电进行。必须带电进行的情况下,应制定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在打雷、下雨或大风时,不得进行架空线检修作业或更换电气设备元件。
第十六条 电工作业时,必须携带合格的验电器(笔),开始作业前,必须先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第十八条 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在停电开关处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或配专人看管。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操作人员在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检修现场无人时,方可合闸。非电操作人员禁止合闸。
第十九条 严禁湿手操作电气开关;操作刀闸开关时必须站在开关的侧面,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二十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并经过触电急救训练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第二章 供电线路
第一条 供电线路应设置稳固。
第二条 同一杆上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线路不准多于两回。
第三条 架空线路和电杆下面不准堆放物料。
第四条 电缆供电线路应符合如下标准:
在火区、水溏及易滑坡的地段不准使用电缆供电;
电缆修补后及新做的接头,必须进行绝缘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电缆与设备接头处应采取防潮措施;
电缆穿越道路时,应架设电缆桥或采用护管防护埋入地下。
第五条 线路巡视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
第六条 单人巡视时,禁止攀登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