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098 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露天浅孔爆破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城镇浅孔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硐室爆破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定向爆破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拆除爆破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