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检查维护记录。
第21条 设备发生漏电、过载跳闸、短路跳闸,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可复位送电运行。
第22条 对各种不同型号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出厂说明进行检修试验,严禁拆卸。
第23条 电器接线应按《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有关规定进行。
第24条 所有动力电缆插销联接、拆卸、安装时,必须停电闭锁,插销未压紧前严禁送电。
第25条 在处理电缆绝缘以及检修电气部分时,必须将控制开关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第26条 每更换一次电缆,要注意相序连接,要检查电机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第27条 电缆护套损伤时,应按标准进行硫化热补或同等效应的冷补。
第28条 各种电缆只能在规定的电压等级下使用,严禁超过安全载流量。
第29条 各种电缆连接盒、连接器的高度应略高于电缆悬挂高度,以防电缆上的水滴沿电缆渗入。
第30条 拆除移动电缆时,电缆插销应妥善保管不得砸碰,不得放在水中浸泡,不用的电缆插销座应加以封堵。
第31条 定期进行各类设备电缆的绝缘测定,对绝缘值低于安全值以下的电缆应检查、处理需要更换时必须进行更换。
七、收尾工作
第32条 清点工具、仪表、仪器,填写检修记录。
第33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