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节 放炮工具
第四十五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线和导通表都必须固定。入井前领取放炮工具时,要详细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领取使用。
第四十六条 瓦斯捡定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仪器的零部件完整,连结牢固可靠;各转动部分转动时平稳柔和,按钮防护胶盖齐全。
(2)仪器干涉条纹明亮清晰,没有显著的弯曲和倾斜。用检验定度法检查条纹的宽度,第一根黑条纹中心和分划板零位线对准,观察第五根条纹应与7%的示值线相对应。
(3)仪器气体密封良好,气路通畅,气球不漏气。用手堵住气体吸入嘴,按动气球,气球在1~2分钟内不恢复原状,说明气密良好;松开气体吸入嘴,按动气球,气球在10秒钟之内能恢复原状,说明气路通畅,否则说明有漏气或气路不通畅。
(4)仪器辅助吸收管的药品不失效,氢氧化钙不变色,不变成粉末;氯化钙呈小颗粒状,不溶化粘结。
第四十七条 发爆器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 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
(2) 领取发爆器时,应检查其发爆能力。将开关钥匙扭至充电位置,经过规定的时间(50发爆器为6~12秒),氖灯发亮,则证明发爆能力能满足规定数量的雷管引爆需要。禁止用短路的方法(在发爆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捡查发爆器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放炮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的橡胶线或聚氯乙烯线。放炮母线的长度和电阻应符合要求: 回采工作面放炮母线长不小于50米,电阻不大于20欧姆;开拓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长不小于75米,电阻不大于30欧姆。放炮母线接头必须除绣、扭接,并用绝缘带包缠。
第二节 炸药管理
第四十九条 使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第五十条 火药的领退。
(1)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炸药必须由放炮员和经审查批准的背炮人员领退和携带,其他人员不得领退和携带。
(2)放炮员和背炮人员进入火药库时,必须出示要害证明或证明信。进入火药库时,不许携带矿灯,否则不准进入。
(3)按予定的数量领取炸药和雷管,并当面点清,与帐目相符,剩余必须退库。
第五十一条 火药的携带
(1)由井下火药库或火药发放峒室到掘进工作面携带火药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的规定。放炮员背的火药箱,炸药和雷管存放要隔开。背炮人员用的炸药箱在领取炸药后,由火药库管理员加锁,背到工作面后交给放炮员,钥匙由放炮员保管,背炮人员途中不得打开,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2)放炮员除携带雷管外,携带炸药不超过6kg;背炮人员携带炸药不超过12kg。
(3)携带火药人员乘座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员同座一节车箱或同一个矿车内。
(4)不准在人多或来往车辆频繁的地点停留,任何时候都不准座火药箱子。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火药的存放
⑴火药箱子必须随时加锁,集中存放,由放炮员负责管理。
(2)存放地点必须支护完好,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没有淋水。
(3)存放地点不准有其他人员休息。
(4)不准将瓦斯检定器、发爆器同火药一块放在火药箱子内保管。
(5)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火药箱子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炸药和雷管当班剩余必须退库,不得向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