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供应、财务,机电等部门也要在副总经理(生产矿长)领导下为钻探注浆提供物质材料,资金支持和现场施工条件。
第3条 钻探、注浆工程要纳入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月度钻探、注浆工作也要纳入矿月度生产经营作业计划。
第4条 重点防治水钻探注浆工程及防治水单项工程,要编制专门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要竣工验收、并有总结报告。
第5条 各矿要按集团公司规定提取防治水专项资金,防治水钻探、注浆所需设备、防治水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所需资金要列入安全费用。
第6条 各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成立配备探放水队伍,人员设置数量要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不少于两台完好的探放水钻机,并分别配备不小于100m的探水钻杆,其它仪器、仪表设备齐全,配件充足。
第7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要成立注浆队伍,建设地面固定注浆站,用于承压强含水层大面积注浆加固、注浆堵水等。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