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四、正常操作
第13条 认真检查运输的设备或材料的装载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4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5条 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第16条 运送爆炸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3.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4.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5.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
第18条 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3.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4.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5.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19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条 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21条 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22条 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