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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证据规则(试行)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1.12.3 取证要点

(1)查阅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批复,查明新建煤矿是否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2)查阅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批复、对照现场采掘平面图纸、抽查井下采掘工作面,查明是否按原设计煤层、标高进行施工,或有重大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同等及以上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经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施工;

(3)查阅改扩建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批复、矿井工程平面图、采掘作业规程,抽查井下采掘工作面,查明采掘工作面位置、施工项目和施工区域,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未经竣工验收生产原煤;

(4)查阅改扩建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矿井年、季度、月生产计划,月、季度、年度生产报表,根据原设计采掘工作面布置对照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查明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是否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

1.12.4 证据材料

(1)新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2)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作业规程;

(3)改扩建矿井原设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矿井年度、季度、月份生产计划,月份、季度、年度生产报表。

1.13违法行为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13.1表现形式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

(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

(3)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1.13.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1.13.3 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承包人或者托管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煤矿生产建设证照,查明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

(2)查阅煤矿承包或托管人是否与煤矿有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约定了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职责内容详实,且协议或合同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查明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

(3)查阅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查明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4)查阅承包合同、承包(托管)人的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任职文件、聘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安全资格证书,查明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查阅煤矿工人安全培训档案、工资发放记录、劳动用工合同,询问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工作面从业人员是否为该煤矿工人,查明煤矿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1.13.4 证据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询问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相关管理部门任职文件、聘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3)承包协议书、承包(托管)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合同书;

(4)煤矿工人安全培训档案、工资发放记录、劳动用工合同。

1.14违法行为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14.1表现形式

(1)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2)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1.14.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1.14.3 取证要点

(1)查阅相关管理部门任职文件、聘用合同,矿井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控日报表、矿领导入井带班记录薄、矿井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明确矿长及矿长职责,查明在煤矿企业改制期间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后进行生产建设;

(2)查阅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二级安全资格证书、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查明矿井在改制期间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后进行生产建设的;

(3)查阅完成改制的相关证明文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查明完成改制后,煤矿企业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后进行生产建设的。

1.14.4 证据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被询问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3)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及资格证的文件资料;

(4)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控日报表、矿领导入井带班记录薄;

(5)上级或本矿任职文件等其他证据资料。

1.15 违法行为

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1.15.1表现形式

(1)未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2)未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煤矿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1.15.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1.15.3取证要点

(1)检查煤矿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文件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文件和资格证书,查实煤矿未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2)检查煤矿产量报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记录(企业财务台帐)、设备更新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矿井生产能力,查实煤矿未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3)查看矿井瓦斯动力观察情况资料、通风安全会议记录、调度值班记录、矿井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鉴定或井下用快速测定仪器检测瓦斯压力确定煤层存在瓦斯压力大于等于0.74Mpa事实;

(4)查看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后到井下检查,查实存在井下情况与图纸不符的事实;

(5)根据非突出矿井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查看煤矿突出煤层管理规定、防突安全措施、鉴定报告,查实煤矿未在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下井检查煤矿生产作业地点,对照矿井主要图纸,确定煤矿存在着隐瞒了采掘工作面的事实;

(7)查明煤矿主要图纸,查实存在着主要图纸未经矿长和总工程师本人审签,或未标注审签日期的事实。

1.15.4证据材料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机构设置文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及其资格证;

(2)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文件及其资格证。

下编 二十类违法行为证据指南

第一章 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

1.1违法行为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1.1.1表现形式

(1)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2)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1.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1.1.3取证要点

(1)查明煤柱开采的设计和审批情况;

(2)查明开采的煤量和危险程度的情况。

1.1.4证据材料

(1)地质测量部门所做的鉴定报告,相关井下测量资料、产量进尺报表、会议记录、图纸、作业规程,相关视听资料;

(2)煤柱开采设计和批件,井上下定期测量填图制度。

1.2违法行为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详见上编1.1)。

1.3违法行为

超层越界开采(详见上编1.7)。

1.4违法行为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详见上编1.8)。

1.5违法行为

违反顶帮管理和支护管理以及露天采剥、排土作业相关规定。

1.5.1表现形式

(1)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2)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4)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1.5.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1.5.3取证要点

(1)查明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事实;

(2)查明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事实;

(3)查明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事实;

(4)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漏风、发火、变形等危害的事实。

1.5.4证据材料

(1)井下采掘作业规程、露天采剥作业规程、最终边坡设计,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的特殊安全措施,深部或者邻近井巷受到危害观测记录,相关视听资料;

(2)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3)相关实测数据。

1.6违法行为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

1.6.1表现形式

(1)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

(2)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

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

1.6.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1.6.3取证要点

(1)查明是否有专门设计文件并审批情况;

(2)查明“三下”开采情况。

1.6.4证据材料

(1)煤矿“三下”采煤专门设计及审批文件,相关会议记录、作业规程、产量进尺报表,相关视听资料;

(2)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建筑物的施工图(竣工图),铁路平面图和纵、横剖面图,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地质及水文地质图,矿井水动态与各种因素相关分析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排水系统图。

1.7违法行为

独眼井开采。

1.7.1表现形式

只有一个井筒的矿井进行开采。

1.7.2违法依据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1.7.3取证要点

查明只有一个井筒进行开采的情况。

1.7.4证据材料

(1)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关会议记录、产量报表、作业规程;

(2)相关视听资料。

1.8违法行为

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及在用巷道净断面不符合规定。

1.8.1表现形式

(1)矿井有少于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距离小于30米;

(2)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有少于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采煤工作面有少于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1.8.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1.8.3取证要点

(1)查明安全出口数量情况;

(2)查明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情况。

1.8.4证据材料

井巷工程设计、图纸、作业规程,井下巷道实测数据。

1.9违法行为

突出矿井的巷道未依照规定布置。

1.9.1表现形式

(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未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不合理,未避开地质构造破坏;

(4)突出煤层的巷道未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1.9.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1.9.3取证要点

(1)查明主要巷道未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的情况;

(2)查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未减少的情况;

(3)查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未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的情况;

(4)查明突出煤层的巷道未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的情况。

1.9.4证据材料

(1)巷道布置图,相关主要巷道布置设计及图纸、作业规程、地质测量资料、矿井瓦斯地质图;

(2)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1.10违法行为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不依照规定。

1.10.1表现形式

(1)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2)急倾斜煤层未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3)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未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未加强支护;

(4)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未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未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仍安排作业,或未保持正常通风,或在放炮时有人;

(5)采煤工作面在可能情况下,未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6)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1.10.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1.10.3取证要点

(1)查明开采突出煤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采煤方法、机械设备的情况;

(2)查明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及未加强支护的情况;

(3)查明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4)查明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的情况。

1.10.4证据材料

(1)突出煤层采掘作业规程,相关图纸、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记录、井下实测资料、产量进尺报表;

(2)使用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的视听资料。

1.11违法行为

临近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不按照规定边探边掘。

1.11.1表现形式

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其中法向距离是指掘进巷道的迎头到突出煤层的垂直距离(法线垂直于突出煤层)。

1.11.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1.11.3取证要点

查明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与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以及未边探边掘情况。

1.11.4证据材料

(1)临近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与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的实测数量资料;

(2)相关设计、作业规程、图纸、安全技术措施、进尺报表。

1.12违法行为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违反规定安排在应力集中范围内。

1.12.1表现形式

(1)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或具体范围未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或距应力集中范围小于30m;

(2)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未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1.12.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1.12.3取证要点

(1)查明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的情况;

(2)查明上述具体范围未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或距应力集中范围小于30m的情况;

(3)查明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未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的情况。

1.12.4证据材料

(1)突出煤层及邻近煤层的采掘进作业活动应力集中范围相关设计、图纸、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

(2)矿技术负责人在未确定上述具体范围的相关防突安全措施上的审批意见或记录;

(3)地测部门的测量通知单。

1.13违法行为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依照规定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13.1表现形式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13.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1.13.3取证要点

查明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的情况。

1.13.4证据材料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进行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作业活动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相关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1.14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突出孔洞及其附近加强支护。

1.14.1表现形式

(1)突出孔洞未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

(2)当恢复采掘作业时,未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1.14.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1.14.3取证要点

(1)查明突出孔洞未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的情况;

(2)查明恢复采掘作业时,未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的情况。

1.14.4证据材料

(1)突出孔洞未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以及恢复采掘作业时未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的施工记录、实测资料;

(2)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15违法行为

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未按规定停止扰动突出煤层作业。

1.15.1表现形式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未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1.15.2违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1.15.3取证要点

查明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未停止的情况。

1.15.4证据材料

(1)反映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的作业时间记录,以及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时间记录;

(2)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

第二章 “一通三防”类违法行为

2.1违法行为

瓦斯超限作业(详见上编1.2)。

2.2违法行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详见上编1.3)。

2.3违法行为

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详见上编1.4)。

2.4违法行为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详见上编1.5)。

2.5违法行为

自然发火严重,未依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详见上编1.9)。

2.6违法行为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违法行为。

2.6.1表现形式

(1)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2)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未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

(3)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未对所有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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