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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证据规则(试行)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4.2.3取证要点

(1)查阅相关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合格证、安全标志号,对照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查明抽查的相关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查阅煤矿上一年度瓦斯鉴定报告、设备防爆等级标志、仪器和仪表防爆标志及使用说明书、防护用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查明煤矿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行业安全标准。

4.2.4证据材料

(1)煤矿上一年度瓦斯鉴定报告、设备台账、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标志管理台账;

(2)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使用说明书、防爆标志、检测检验报告。

4.3违法行为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仍然进行生产(详见上编1.11)。

4.4违法行为

企业使用应当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详见上编1.10)。

4.5违法行为

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专用放炮器、专用升降容器和明火明电照明。

4.5.1表现形式

(1)井下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

(2)井下未使用专用放炮器;

(3)井下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

(4)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4.5.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4.5.3取证要点

(1)查阅电气设备台账、机电设备布置图,抽查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志,查明企业使用的电气设备是否有防爆标志,是否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相符;

(2)查阅放炮器台账、防爆标志、出厂合格证,检查井下炮掘工作面或炮采工作面是否有专用放炮器,是否螺丝上全且蜡封,查明放炮时是否使用放炮器,没有动力放炮;

(3)查阅井下使用运送人员的斜井人车、立井罐笼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号码、安全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时运送人员的升降容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询问入井作业人员,查明井下是否正常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

(4)查阅矿井井下照明设备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号码,检查井下照明使用的照明设备,询问电钳工使用的照明设备,查明矿井井下照明是否使用明火明电。

4.5.4证据材料

(1)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气设备台账、安全标志管理台账、放炮器台账、防爆标志、出厂合格证;

(2)运送人员升降容器安全检测报告;

(3)摄录煤矿实际情况的视听材料;

(4)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书面证言。

4.6违法行为

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

4.6.1表现形式

(1)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

(2)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

(3)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4)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

4.6.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4.6.3取证要点

(1)查阅机电设备和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及建档制度,对机电设备、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记录,机电设备和安全检测仪器技术档案,查明是否定期对机电设备、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

(2)查阅机电设备操作司机名册,检查提升机司机、机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掘进巷道运输的电瓶车司机、电钳工持证上岗情况,查明是否有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电钳工进行电气作业;

(3)查阅给电钳工发放防护用品记录,电钳工操作规程,井下检查电钳工佩戴绝缘防护用品情况和检修电气设备情况,查明电钳工操作电气设备,是否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和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

4.6.4证据材料

(1)摄录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视听资料;

(2)询问煤矿相关人员未定期检查、维修机电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和建立技术档案、非设备操作人员操作机电设备、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电钳工未佩戴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证言。

4.7违法行为

井工煤矿的电源线路、电气设备、三专两闭锁、提升运输及通信设备不符合规定。

4.7.1表现形式

(1)矿井没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2)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3)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

(4)井下没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6)运送人员的装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未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不符合规定,或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7)没有通信联络系统,或未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4.7.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4.7.3取证要点

(1)查阅供电系统图,现场检查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是否直接接地,查明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情况;

(2)查阅电气设备台账,防爆标志、煤矿上一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电气设备布置图,查明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3)查阅矿井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入井检查,查明井下是否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

(4)查阅供电系统图、风电、瓦斯电闭锁实验记录,对照安全监控历史数据,入井检查和实验,查明同一采区最多4个掘进工作是否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是否闭锁;

(5)查阅钢丝绳检测报告、带式输送机输送带出厂合格证、输送带检测报告,检查安全监察系统,查明是否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是否使用有安标、检测合格的输送带,且按规定在带式输送机设置了烟雾、一氧化碳传感器及其他保护装置;

(6)查阅矿井通讯系统图、检查矿调度室通讯是否有强拆、强插、录音、发短信等功能,安全监控室是否安装了入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且能够正常运行,查明矿井是否安装通信联络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4.7.4证据材料

(1)摄录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无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风电、瓦斯电不能闭锁、提升运输及通信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视听资料;

(2)钢丝绳检测报告、输送带检测报告、风电、瓦斯电闭锁实验记录;

(3)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电气设备防爆标志;

(4)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证言。

4.8违法行为

煤矿通风、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规定。

4.8.1表现形式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8.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4.8.3取证要点

查阅煤矿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的相关台账、图纸等资料,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内容进行检查,查明煤矿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8.4证据材料

(1)摄录煤矿通风、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视听资料;

(2)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证言。

4.9违法行为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按规定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4.9.1表现形式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9.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4.9.3取证要点

(1)查阅煤矿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台账、清单,检查井下避难硐室和井下、下消防材料库,雨季三防设备和物资,查明煤矿是否配备了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查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维护、保养制度、记录,查明是否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4.9.4证据材料

(1)摄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按规定配备,或损坏没有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视听资料;

(2)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证言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明。

4.10违法行为

安全设施、设备、矿用产品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

4.10.1表现形式

使用的矿用产品无安全标志。

4.10.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4.10.3取证要点

查阅煤矿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矿用产品台账,防爆等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管理台账,抽查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志号码,对照安全标志目录,查明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及产品是否标有安全标志。

4.10.4证据材料

(1)摄录安全设施、设备、矿用产品没有安全标志或防爆等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的视听资料;

(2)不符合防爆的安全设备使用说明书、安全使用证或虚假的安全标志;

(3)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证言及被询问人员身份证明。

4.11违法行为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11.1表现形式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1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4.11.3 取证要点

查阅相关安全设备检修制度、检修记录,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水泵检测报告、瓦斯传感器等调校记录等,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查明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检修和定期检测。

4.11.4证据材料

(1)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瓦斯传感器等调校记录;

(2)摄录安全设备带病运转的视听资料;

(3)已过有效期的检测报告;

(4)询问煤矿相关人员的证言和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类违法行为

5.1违法行为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

5.1.1表现形式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5)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7)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8)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

(11)没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5.1.3取证要点

查阅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培训制度、人员配置文件、培训证明,监测仪器设备台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个体防护指导、督促措施,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文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查明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5.1.4证据材料

(1)摄录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视听资料;

(2)询问煤矿相关人员关于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证言;

(3)不健全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不健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违法行为

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监测和告知不符合规定。

5.2.1表现形式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2.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5.2.3取证要点

查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设置文件,劳动合同,健康监护档案,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监测和告知是否符合规定。

5.2.4证据材料

(1)摄录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监测和告知不符合规定的视听资料;

(2)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监测和告知不符合规定;

(3)煤矿相关人员、离职人员及其陪同人员的证言。

5.3违法行为

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用品、应急救援、诊治等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

5.3.1表现形式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0)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5.3.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六条。

5.3.3取证要点

查阅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入库验收、发放记录(台账)、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记录、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实名举报材料、职业卫生财务账册,现场检查,查明煤矿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用品、应急救援、诊治等是否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

5.3.4证据材料

(1)摄录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用品、应急救援、诊治等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视听资料;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作业场所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际测量数据,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伪造、篡改、毁损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4违法行为

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等不符合规定。

5.4.1表现形式

(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4)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6)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7)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5.4.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七条。

5.4.3取证要点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设备或者材料检测报告、承包企业合同、从业人员劳资合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明煤矿各种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是否符合规定。

5.4.4证据材料

(1)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等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视听资料;

(2)职业卫生档案、设备或者材料检测报告、承包企业合同、从业人员劳资合同。

5.5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不符合规定。

5.5.1表现形式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3)建设项目竣工和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5.5.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5.5.3取证要点

(1)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检查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是否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2)查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关记录、评价、档案,检查相关审批、验收时间,查明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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