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4)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
2.6.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九十六条。
2.6.3取证要点
(1)查明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情况;
(2)查明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时,未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的情况;
(3)查明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未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情况;
(4)查明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
2.6.4证据材料
(1)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图纸、产量进尺报表;
(2)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的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3)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自燃发火观测记录台账、信息资料,相关图纸。
2.7违法行为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等浓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2.7.1表现形式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2.7.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2.7.3取证要点
查明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情况。
2.7.4证据材料
(1)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等浓度的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监控记录、报表;
(2)现场实测的瓦斯、粉尘等浓度的数据;
(3)煤矿检查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等浓度的制度;
(4)煤矿测尘人员配备规定的资料,测尘人员上岗资格证。
2.8违法行为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
2.8.1表现形式
(1)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2.8.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2.8.3取证要点
(1)查明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情况;
(2)查明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的情况。
2.8.4证据材料
(1)煤矿瓦斯检查制度、入井检身制度,相关检查记录、监测记录、监控录像;
(2)入井人员携带下井的烟草和点火物品。
2.9违法行为
有瓦斯突出危险,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
2.9.1表现形式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专门防突专项设计,或者专项设计内容不全。
2.9.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2.9.3取证要点
(1)查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专门防突专项设计的情况;
(2)查明上述专项设计内容不全的情况。
2.9.4证据材料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设计。
2.10违法行为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未经过防突专项验收移交生产的违法行为。
2.10.1表现形式
(1)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2)未通过验收就移交生产。
2.10.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2.10.3取证要点
(1)查明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的情况;
(2)查明在上述情况下生产的情况。
2.10.4证据材料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未经防突专项验收的文件,相关会议记录、作业规程、图纸。
2.11违法行为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违法行为。
2.11.1表现形式
(1)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未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就恢复生产;
(2)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但未按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就恢复生产。
2.11.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11.3取证要点
(1)查明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没有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的情况;
(2)查明突出矿井在上述情况下,未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就恢复生产的情况;
(3)查明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没有立即停产的情况;
(4)查明首次发生突出的非突出矿井未按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就恢复生产的情况。
2.11.4证据材料
(1)发生突出未立即停产的相关会议记录、生产报表,突出分析报告、综合防突措施;
(2)设立防突机构的文件,防突机构人员任命文件,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4)矿井防突设计,相关配备安全装备台账,相关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的资料,相关图纸、措施。
2.12违法行为
建井期间未依照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违法行为。
2.12.1表现形式
(1)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2)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未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①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③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3)突出危险性鉴定完成前,未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2.12.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12.3取证要点
(1)查明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情况;
(2)在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前提下,查明未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情况;
(3)查明突出危险性鉴定完成前,未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
2.12.4证据材料
(1)突出危险评估报告,相关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的报告,煤层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认定报告,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数据;
(3)相关煤层专项防突设计、计划、措施,相关作业规程、图纸。
2.13违法行为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依照规定制定防煤尘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2.13.1表现形式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2.13.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四条。
2.13.3取证要点
查明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2.13.4证据材料
(1)清理突出的煤炭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2)相关作业规程。
2.14违法行为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2.14.1表现形式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2.14.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七条。
2.14.3取证要点
(1)查明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没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的情况;
(2)查明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情况,以及采区回风巷不是专用回风巷的情况;
(3)查明在突出煤层中,存在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情况;
(4)查明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未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情况;
(5)查明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的情况;
(6)查明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情况;
(7)查明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的情况;
(8)查明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未采用压入式的情况。
2.14.4证据材料
(1)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相关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通风设备设施台账、检查记录、会议记录;
(2)安全监控布置图,安全监控系统信息。
2.15违法行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及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2.15.1表现形式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未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未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未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防突工作和措施未落实;
(2)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3)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未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4)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未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5)区(队)、班组长未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6)防突人员未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2.15.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2.15.3取证要点
(1)查明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以下情况:未分别每季度、每月未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未分别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未分别确保抽、掘、采平衡的情况;未分别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落实;
(2)查明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未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未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情况;
(3)查明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未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的情况;
(4)查明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未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的情况;
(5)查明区(队)、班组长未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的情况;
(6)查明防突人员未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的情况。
2.15.3证据材料
(1)防突工作相关制度、规划、计划、措施、台账、图纸、防突专题研究会议等记录;
(2)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2.16违法行为
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的违法行为。
2.16.1表现形式
突出矿井没有设置防突机构,没有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2.16.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2.16.3取证要点
查明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及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的情况。
2.16.4证据材料
(1)设置专业防突队伍的相关制度、机构设置文件、记录;
(2)防突机构人员任命文件,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2.17违法行为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依照规定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的违法行为。
2.17.1表现形式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或未并随时检查瓦斯;
(2)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未行使职权停止作业,或未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或未报告矿调度室。
2.17.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
2.17.3取证要点
查明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依照规定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的情况。
2.17.4证据材料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制度,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文件;
(2)相关瓦检记录、瓦斯检查工资格证。
2.18违法行为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未依照规定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的违法行为。
2.18.1表现形式
(1)在突出煤层中,爆破工是兼职的;
(2)在突出煤层中,爆破工未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2.18.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
2.18.3取证要点
查明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未依照规定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的情况。
2.18.4证据材料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专职爆破工的文件;
(2)相关制度、作业规程、爆破工操作资格证;
(3)相关专职爆破工考勤记录、井下虹膜考勤系统信息;
(4)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的专职爆破工位置监视信息。
2.19违法行为
未依照规定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2.19.1表现形式
(1)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
2.19.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2.19.3取证要点
(1)查明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情况;
(2)查明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情况。
2.19.4证据材料
(1)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相关预测、措施、检验和验证资料;
(2)相关生产计划、生产报表、会议记录,相关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防突措施竣工图。
2.20违法行为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未依照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及相关参数的违法行为。
2.20.1表现形式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2.20.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2.20.3取证要点
(1)查明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的情况;
(2)查明上述开采煤层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的情况。
2.20.4证据材料
(1)矿井地质报告,相关开采煤层生产计划、作业规程、生产报表,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2)相关开采煤层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含量及相关参数的记录、报表。
2.21违法行为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未依照规定观察突出预兆、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违法行为。
2.21.1表现形式
本条违法行为形式是: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在下列情况下未按规定观察突出预兆或未执行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
(2)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
(3)石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层时;
(4)立井开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层时;
(5)斜井开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层时。
2.21.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2.21.3取证要点
查明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包括石门、立井、斜井开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层时)掘进过程中,未按规定观察突出预兆或未执行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
2.21.4证据材料
(1)矿井开拓计划,掘进作业规程,进尺报表;
(2)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开拓工程揭煤专项防突设计,相关记录、图纸;
(3)煤矿从业人员观察突出预兆知识培训档案。
2.22违法行为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2.22.1表现形式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22.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2.22.3取证要点
(1)查明井下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实际风量达不到需要风量的情况;
(2)查明井下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高于允许浓度的情况;
(3)查明井筒、风桥、主要进、回风巷以及其他通风行人巷道的风速达不到允许风速的情况;
(4)查明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26℃及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越过34℃的情况。
2.22.4证据材料
(1)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的相关记录、报表、作业规程;
(2)相关井下实测数据。
2.23违法行为
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违法行为。
2.23.1表现形式
风动凿岩机凿岩打眼作业时,未实施湿式作业,进行干打眼凿岩。
2.23.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23.3取证要点
查明风动凿岩机干打眼凿岩作业的情况。
2.23.4证据材料
(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相关作业规程、进尺报表、生产记录。
2.24违法行为
井工煤矿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2.24.1表现形式
(1)矿井没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
(2)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矿井未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或没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
(4)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5)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6)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