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8)矿井没有反风设施;
(9)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不符合规定;
(10)没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未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
(11)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1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不健全;
(13)防尘供水系统或有地面、井下排水系统不健全;
(14)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没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15)未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16)没有地面消防水池或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没有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防灭火专项设计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18)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非专职爆破工担任。
2.24.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2.24.3取证要点
(1)查明矿井没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的情况;
(2)查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
(3)查明矿井未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或没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的情况;
(4)查明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的情况;
(5)查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情况;
(6)查明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的情况;
(7)查明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情况;
(8)查明矿井没有反风设施的情况;
(9)查明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以及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0)查明没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以及未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的情况;
(11)查明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情况;
(12)查明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不健全的情况;
(13)查明没有防尘供水系统或没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或者排水系统不健全的情况;
(14)查明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没有专用探放水设备的情况;
(15)查明未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的情况;
(16)查明没有地面消防水池或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没有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的情况;
(17)查明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防灭火专项设计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的情况;
(18)查明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以及爆破工作由非专职爆破工担任的情况。
2.24.4证据材料
(1)井工煤矿通风、排水、防尘、防火、防瓦斯、安全监控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规定的相关记录、台帐、报表、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设计文件;
(2)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主要通风机性能检测报告;
(3)相关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井下排水系统图、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抽采瓦斯及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的视听资料。
2.25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2.25.1表现形式
(1)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2)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
2.25.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2.25.3取证要点
(1)查明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情况;
(2)查明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情况。
2.25.4证据材料
(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相关记录、台账、报表,相关现场实测数据;
(3)配备粉尘检测仪器数量及计量检验合格证,配备粉尘检测人员文件及测尘证。
2.26违法行为
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2.26.1表现形式
(1)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2)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
2.26.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2.26.3取证要点
(1)查明未使用水炮泥、干打眼作业、缺少风流净化设施、未按规定冲洗巷帮、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防尘洒水管路系统不健全、井巷缺少隔爆设施、未按规定进行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的情况;
(2)查明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情况。
2.26.4证据材料
(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相关设施、设备、材料、个体防护用品的记录、台账、报表、图纸等资料,相关现场实测数据;
(3)配备粉尘检测仪器数量及计量检验合格证,配备粉尘检测人员文件及测尘证。
2.27违法行为
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2.27.1表现形式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27.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九十八条。
2.27.3取证要点
查明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
2.27.4证据材料
(1)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的作业规程;
(2)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相关记录、规程、安全措施。
第三章 防治水类违法行为
3.1违法行为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详见分则上编1.6)
3.2违法行为
排水系统、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作业队伍不符合规定。
3.2.1表现形式
(1)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或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不健全;
(2)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3)未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4)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3.2.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3.2.3取证要点
(1)查明没有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以及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不健全的情况;
(2)查明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情况;
(3)查明未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4)查明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情况。
3.2.4证据材料
(1)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图,排水管路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实际配备文件、定员手册;
(3)相关制度、文件、记录、探放水设备台账;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操作人员资格证。
3.3违法行为
矿井未依照规定编制含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的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矿井防治水图件不齐全。
3.3.1表现形式
(1)矿井未编制:①井田地质报告;②建井设计;③建井地质报告;
(2)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建井地质报告上述资料中未含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3)矿井防治水图件不健全(①矿井充水性图;②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曲线图;③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④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⑤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4)矿井未建立数字化图件,或内容不真实可靠;
(5)未对防治水图件内容每半年进行修正完善。
3.3.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3.3.3取证要点
(1)查明矿井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中未包括防治水的内容的情况,以及相关内容的编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查明矿井未按规定编绘各种防治水图件,且相关图件中的编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以及未及时完善并建立数字化图件的情况。
3.3.4证据材料
(1)矿井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2)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相关数字化图件;
(3)相关文件、记录、技术管理制度。
3.4违法行为
矿井发生突水后未观测编录、未按规定上报。
3.4.1表现形式
(1)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未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或未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展开图);
(2)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
(3)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未分析突水原因;
(4)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未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
(5)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
3.4.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3.4.3取证要点
(1)查明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未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的情况,或未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展开图)的情况;
(2)查明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的情况,以及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情况;
(3)查明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未分析突水原因的情况;
(4)查明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的情况,以及未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情况;
(5)查明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情况。
3.4.4证据材料
(1)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资料,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展开图);
(2)突水点详细观测记录,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的记录,各主要突水点系统观测记录;
(3)突水原因分析报告,突水事故报告单、突水事故报告;
(4)相关文件、会议记录。
3.5违法行为
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者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顶水作业。
3.5.1表现形式
(1)擅自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实施顶水作业。
3.5.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3.5.3取证要点
(1)查明擅自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情况;
(2)查明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彻底疏放上部积水,实施顶水作业的情况。
3.5.4证据材料
(1)防隔水煤(岩)柱设计,相关采掘作业规程;
(2)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的审批文件、专项设计、作业规程、疏放积水措施;
(3)相关产量进尺报表、台帐、会议记录;
(4)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
3.6违法行为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未依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3.6.1表现形式
(1)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构筑水闸墙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3)构筑水闸墙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
3.6.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七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3.6.3取证要点
(1)查明矿井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未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的情况;
(2)查明构筑水闸墙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情况,或者设计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进行施工的情况;
(3)查明构筑水闸墙未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
3.6.4证据材料
(1)水闸墙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2)水闸墙施工设计、图纸、作业规程、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3)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文件。
3.7违法行为
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3.7.1表现形式
(1)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矿井工作面采掘前,未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2)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矿井工作面采掘前,地测机构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3)地测机构提出的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未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就进行生产;
(4)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未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就进行生产。
3.7.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3.7.3取证要点
(1)查明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未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地测机构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的情况;
(2)查明地测机构提出的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未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就进行生产的情况;
(3)查明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未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就进行生产的情况。
3.7.4证据材料
(1)探放水设计,相关井下探放水记录、报表、会议记录,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2)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规程,相关产量进尺报表、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4)区域水文地质勘探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批文。
3.8违法行为
在水体下和地温异常及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
3.8.1表现形式
煤矿在下列情况下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就进行采掘作业:
(1)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
(2)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
(3)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
3.8.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3.8.3取证要点
(1)查明井下存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地区的情况;
(2)查明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
(3)查明在上述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情况。
3.8.4证据材料
(1)地温异常及有热水涌出地区勘探报告,专门设计文件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在上述区域进行采掘作业的规程、图纸、产量进尺报表、会议记录。
3.9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
3.9.1表现形式
(1)探水前未确定探水线,或未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2)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九种情况之一的,未进行探放水:
①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③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④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⑤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⑥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⑦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⑧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⑨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3.9.2执法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3.9.3取证要点
(1)查明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2)查明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3)查明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4)查明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5)查明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6)查明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7)查明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8)查明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9)查明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未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3.9.4证据材料
(1)矿井充水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2)相关水文地质勘探报告、探放水总结报告,探放水设计、措施、钻孔施工记录、水量水压观测记录、检测检验记录;
(3)相关批准采掘活动文件、会议记录、作业规程、产量进尺报表;
(4)水文地质条件和类型划分报告。
第四章 设施设备类违法行为
4.1违法行为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
4.1.1表现形式
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1.2执法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4.1.3取证要点
(1)对照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国家标准,检查安全设备的安装、改造设计,安装、使用、检测人员和单位资质,安装和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安全设备拆除、报废实际情况,查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对照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行业标准,检查煤矿安全设备在安装和改造设计,安装、使用和检测的操作人员或单位资质、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的工艺、方法,安全设备的拆除、报废的实际情况,查明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4.1.4证据材料
(1)安全设备安装和改造设计,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检测规范;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操作人员或单位资质证明;
(3)检测记录、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4)安全设备相关的操作规程。
4.2违法行为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违法行为。
4.2.1表现形式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4.2.2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