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标准
QG/XQ0240-2009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永煤控股〔2008〕154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科技成果奖励办法,适用于科技成果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考核。
三、标准内容
(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1.科技成果定义
科技成果指我矿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完成后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鉴定形成的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着等)。其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2.科技成果登记
(1)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矿技术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科技项目验收成果的登记执行情况,督促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成果登记。
(2)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验收鉴定后1个月内提交完整有效的验收鉴定证书和研究报告到相应的矿技术管理中心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履行登记手续。
(3)技术管理中心汇总年度科技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名称、所属计划名称和计划项目编号、承担单位名称、验收结论、验收日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重大成果验收情况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科技成果发布
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着的发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着在进行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所属单位名称,且发表内容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4.科技成果转化
(1)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在执行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应用前景的职务技术成果,当项目验收后被转化到生产经营实际中进行应用、推广和再开发的活动。
(2)技术管理中心应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同时,要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力,促进其推广应用。
(3)我矿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在本矿大力推广应用,也可进行成果输出转让,产生经济效益。
(4)科技项目完成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档案和仪器设备应进行转化应用,应进行查询和使用共享。
5.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1)科技成果管理落实知识产权和专利战略。对项目执行中的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对涉及集团公司利益的科技计划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应通过合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各自对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
(2)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有关各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1.科技成果奖励分类原则
(1)我矿科技成果奖励分为收购奖励和评审奖励两种方式
收购奖励是指对纳入我矿内部技术市场化运作管理的有关科技成果进行模拟收购,按照产生的效益给予完成人一定的技术智力付出补偿的奖励。
评审奖励是指对纳入我矿内部技术市场化运作管理的经验收鉴定后的科技成果按照评审条件和评审方法进行专家组评审,对其中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推动我矿重大科技创新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
(2)我矿科技成果奖励设奖原则
我矿科技成果奖励以收购奖励制度为主,并设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制度。收购奖励类别有应用技术成果(包含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成果、